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风建设,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3]2号)和《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吉学位[2013]5号),结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位论文是反映高等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标志,集中体现了所培养人才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是对学生教育的综合检验。严格学位论文管理,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保障知识产权、促进学术交流与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时,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实施原则
第四条 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基本要求,树立治学严谨、求真务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把学术道德、学位论文规范作为学生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提升学生的诚信意识和自觉性,逐步构建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机构设置
第六条 成立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员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校主管研究生及本科教学副校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各学院院长及院纪检监察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硕士学位论文)和教务处(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部主任和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相关政策;
(二)宏观指导、督促、检查学位论文管理工作;
(三)受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诉,指导、协调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异议申诉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院委员会;
(四)公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结果。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兼任。
第九条 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院学位论文管理规定,加强对学生和教师进行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二)严格进行学院学位论文过程管理,注重学位论文各环节的审核工作;
(三)严肃处理学位论文各环节出现的造假行为,对造假行为进行处理;
(四)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委员会;
第四章 相关人员和部门职责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校内、外指导教师(含外籍教师)均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宣传,对研究生、本科生及其指导教师进行学位论文过程管理;
(二)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三)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可能造成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第十三条 研究生部、教务处在防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并对师生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
(二)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做好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发现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情况时,责成学位申请人员所在学院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上报结果;
(三)接受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检举,并及时组织院系或校调查小组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尊重举报人的意愿,对举报人的姓名予以公开或保密;
(四)在校内通报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情况;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报学校处理。
第五章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主要包括: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或者篡改数据、结果、文献或统计资料,捏造事实;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调查程序包括:
(一)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举报;
(二)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接到学术论文作假行为举报后,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会同学术委员会组织院分委员会或不少于5人的校专家调查组,按有关程序,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论证会给出调查结论;
(三)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将专家调查组给出的调查结论及时报校工作委员会审批之后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如当事人对学校调查结论存有异议,可在接到调查结论后的30日内向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
(五)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要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如证据不足,维持原调查意见;如证据确凿,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通过论证会给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六)当事人对学校复查结论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结论后的15日内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诉;
(七)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委员会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调查应及时在校内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应存档备查,调查结果要及时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专家组调查结论,结合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根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学术道德规范条例》以及《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根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关于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意见》以及《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二)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若为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三)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关于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意见》以及《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教职工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院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经查实,确为恶意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对举报人进行严肃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被举报人造成名誉损害的,高等学校应为其恢复名誉,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进行相应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从2013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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